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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廠商購買已稅壓縮機產製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如何抵繳稅款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189286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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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廠商原採用免稅採購方式購買免稅冷媒壓縮機,產製中央系統型冷氣機之主機,如遇客戶要求,指定特定品牌或規格之冷媒壓縮機製造,而廠商無該項庫存,需向進口商購買已稅貨品者,可依左列規定辦理:(一)產製廠商應於已稅壓縮機進廠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派員查驗,稽徵機關經查明貨照相符後應函復准予備查,俾作為嗣後所產之主機出廠時准予辦理抵繳之依據。(二)為便於勾稽,產製廠商購買已稅壓縮機之統一發票應加註進口報單號碼。其壓縮機之貨物稅完稅照如無法分割時,准以影本代替,但進口商應在影本上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印章,以憑辦理抵繳主機貨物稅,完稅照正本應由進口商保存供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