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機場之飛機修護棚廠交航空公司使用者不得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9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2223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房屋稅條例第
14
條第
7
款規定:「郵政、電信、鐵路、公路、航空、氣象、港務事業,供本身業務所使用之公有房屋及其員工宿舍,免徵房屋稅。」本案貴部民用航空局所有○○國際機場飛機修護棚廠,既交由○○航空公司使用,而非供該局本身業務使用,自不得依上開條款規定免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