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山坡地保育區未編定使用類別之土地如仍作農業使用准課徵田賦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7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029804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水泥公司所有○○地號土地,係劃定為「山坡地保育區」,尚未編定使用地類別之非都市土地,如仍作農業使用,准自申請當期起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說明:二、本案經函准內政部81/07/10台(81)內地字第8185036號函略以:「查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至本條所稱『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係指『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農牧用地、林業用地…之土地』。復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7條規定:『山坡地範圍內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之土地,在未編定使用地之類別前,適用林業用地之管制。』是以山坡地範圍內土地凡經劃定為『山坡地保育區』,尚未編定使用地類別前,現作農業使用之非都市土地,依照上開規定,課徵田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