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地上建物係已死亡配偶所有之土地出售者可適用自宅用地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5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59392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女士出售土地,地上建物係其配偶所有(已死亡),在未辦竣繼承登記前,如經查明其繼承人為配偶或直系親屬,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有關要件,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