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於修法前重劃修法後第1次移轉之土地仍可減徵40%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59858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有關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編者註:現行法為第4項)及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3項(編者註:現行法為第4項)修正公布施行前已重劃完成,而於上揭條項修正公布施行後第1次移轉之土地,得依前開法條規定其土地增值稅應有減徵40%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