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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同一號牌車1年內已有2次違規分別按本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裁罰其再違章之處罰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04222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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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同一號牌自用小客車1年內已有2次違規分別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裁罰,因其違章構成要件不同,非屬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4條第1款所稱「相同違章事實」,其再違反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應處罰鍰金額在新臺幣300元以下時,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3條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