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經列為重劃範圍,且公共設施已完竣,因都市計畫變更為住宅區尚未核定,致未使用,其在都市計畫依法變更前,准仍課徵田賦。說明:二、參照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985號函辦理。 附件: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985號函
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項第1、3、4款規定徵收田賦之都市土地,僅以「在作農業用地使用期間」(編者註:現行法改為「作農業用地使用」)為限。本案土地未作農業使用,顯與上開規定不合;惟為顧及該等土地經重劃後,農業設施已遭破壞致無法作農業使用,同時因都市計畫尚未配合變更亦不能建築使用,故該土地未作使用,非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為肆應事實困難,似可於都市計畫依法變更前,仍予課徵田賦,以減輕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並利重劃業務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