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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房屋拆除改建應以核准拆除日為準認定有無辦竣戶籍登記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2147609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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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所稱「出售前一年內」之認定標準,對拆除改建中出售之土地,應以核准拆除日起往前推算之一年期間為準,前經本部77年12月14台財稅第770428076號函釋有案。拆除改建中出售之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認定出售前一年內有無供營業使用及出租之標準,既以核准拆除日起往前推算,則認定有無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亦應配合以核准拆除日為準。
(本部112年11月8日台財稅字第1120462654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