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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房屋拆除改建應以核准拆除日為準認定有無辦竣戶籍登記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2147609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土地稅法第34
條第2
項所稱「出售前一年內」之認定標準,對拆除改建中出售之土地,應以核准拆除日起往前推算之一年期間為準,前經本部77
年12
月14
日
台財稅第770428076
號函釋有案。拆除改建中出售之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認定出售前一年內有無供營業使用及出租之標準,既以核准拆除日起往前推算,則認定有無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亦應配合以核准拆除日為準。
(本部112年11月8日台財稅字第1120462654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