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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04 19: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計程車經監理機關繳註銷及逕行註銷牌照其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應補稅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45589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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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經監理機關辦理繳、註銷及逕行註銷牌照已喪失原有權利,相對亦喪失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第3項得以免徵稅費資格,其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