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計程車經監理機關繳註銷及逕行註銷牌照其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應補稅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45589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計程車經監理機關辦理繳、註銷及逕行註銷牌照已喪失原有權利,相對亦喪失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第3項得以免徵稅費資格,其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