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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變更國籍前所有土地符合規定者准按自宅用地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5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4233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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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及其長子於74年間變更為日本籍且未保留本國籍亦未具備華僑身分,在未變更國籍前持有之土地,現供其本國籍之岳母居住,因岳母為直系親屬,如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之規定者,該土地於出售時,應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