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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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已稅冷煤壓縮機供他公司銷售之汽車無償換修者得退還溢繳稅款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9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191743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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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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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機公司以已稅冷媒壓縮機,供○○汽車公司出廠銷售之汽車,於保固期間無償換修使用,如經取具車主之無償換修證明(註明新舊冷媒壓縮機之製造號碼)及其行車執照影本,並由○○汽車公司確認者,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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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參照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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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稅第
841630297
號函規定原則,辦理退還溢繳之差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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