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已稅冷煤壓縮機供他公司銷售之汽車無償換修者得退還溢繳稅款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9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191743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ÍÍ電機公司以已稅冷媒壓縮機,供○○汽車公司出廠銷售之汽車,於保固期間無償換修使用,如經取具車主之無償換修證明(註明新舊冷媒壓縮機之製造號碼)及其行車執照影本,並由○○汽車公司確認者,准由ÍÍ公司參照本部84台財稅第841630297號函規定原則,辦理退還溢繳之差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