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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供窗、箱型冷氣機使用之壓縮機及壓縮機零配件不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5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124640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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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廠商報運進口供汽車用冷媒壓縮機之零配件,尚非屬課徵貨物稅之應稅貨物,應俟該項零配件裝製成冷媒壓縮機出廠時,由產製廠商依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規定,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報繳貨物稅。三、貿易商報運進口5噸以下往復式冷媒壓縮機,主要係供箱型、窗型冷暖氣機用,依現行規定,海關可免予代徵貨物稅,應俟產製成箱型、窗型冷暖氣機出廠時,再行課徵;但該項進口資料應通報進口商所在地稽徵機關予以登記追蹤查核。至部分貿易商於進口後,擬以前項壓縮機轉供裝配為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之主機,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按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之規定課徵貨物稅時,可同意予以受理,並按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之稅率15%徵收;惟受理時,應責由貿易商檢具承諾書,敘明「所售壓縮機保證確供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使用,不移作窗型或箱型冷暖氣機使用。如有轉供窗型或箱型冷暖氣機使用時,自當按窗、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20%貨物稅。」以資規範。
(財政部112年3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204511171號令修正本函,配合112年3月24日修正發布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刪除汽車冷暖氣機用之冷媒壓縮機應按其價格折算課徵貨物稅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並自112年3月2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