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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免稅進口之壓縮機視其使用情形辦理銷案或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66441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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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ÍÍ冷凍空調公司台中廠擬產銷供冷凍設備或櫥櫃使用之冷凍機(主機),申請免稅進口壓縮機乙案,同意由該公司依照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5條規定,辦理免稅採購進口。說明:二、本案ÍÍ冷凍空調公司免稅採購進口壓縮機製成冷凍機(主機)後,自行替客戶完成冷凍設備或櫥櫃等非應稅貨物者,應於報經主管稽徵機關勘驗屬實後,准予銷案。至如銷售予工程行或電器行者,因該主機尚可供裝配空調冷暖氣機使用,應於出廠時,由該公司依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規定課徵貨物稅,俟裝配冷凍設備或櫥櫃完工後,由廠商依同辦法第4條(編者註:現行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裝置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勘驗屬實核發證明,持憑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原繳貨物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