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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印花稅票上塗臘再予註銷者應受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207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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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印花稅法第10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納稅義務人如於印花稅票使用前於其表面塗臘致票面上另形成一「臘面」,而僅於該臘面與原件紙面騎縫處蓋印銷花,但經輕刮,臘及銷花痕跡即行脫落者,此項塗臘行為與該第10條規定有違,應按印花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