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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僑售地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條件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46436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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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所有土地出售,如經查明出售前一年內,在台住滿183天以上,並在該地辦妥外僑居留登記,其出售之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有關規定者,應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