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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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應稅憑證於查獲違章前補貼者免罰
公發布日:
民國 44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發第304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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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查應貼印花之憑證,於交付使用後補貼印花,法無處罰規定。○○縣稅捐處所稱查獲借款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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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係因提出訴訟而始補貼印花,雖具有切結書自白,證明其為事後補貼,究係於查獲前業已貼用,應免予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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