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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應稅憑證於查獲違章前補貼者免罰
公發布日: 民國 44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發第304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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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應貼印花之憑證,於交付使用後補貼印花,法無處罰規定。○○縣稅捐處所稱查獲借款證書1批,係因提出訴訟而始補貼印花,雖具有切結書自白,證明其為事後補貼,究係於查獲前業已貼用,應免予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