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興辦之游泳池、公園、納骨塔、殯儀館及動物園等公有設施地價稅及房屋稅之徵免原則如下:一、各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興辦之游泳池、公園、納骨塔、殯儀館及動物園等公有設施,依照各地方機關組織編制、預算制度(收支編列公務預算)及財產管理有關規定設置,是其所使用之土地、房屋核屬公務財產,應適用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2款及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款規定,予以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如係以特種基金編列預算者,其所使用之土地、房屋應無上述法條之適用。二、如係以出租或無償供他人使用之土地、房屋,非屬公務使用財產,仍應依法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三、符合上開第一點公務使用之土地、房屋採委託經營者,如符合下列要件,可繼續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一)委託經營前原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2款及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款規定之免稅土地及房屋。(二)委託經營範圍限於委託機關原辦理之業務範圍。但超出部分,應按實際使用面積課稅。(三)委託經營期間仍受委託機關之監督。
(依據102.10.9台財稅字第10200621790號令及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局部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