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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專供除濕機使用之冷媒壓縮機非屬應稅貨物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36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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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器公司進口冷媒壓縮機,海關應先查明其功能,如係專供除濕機使用,不能移作中央系統型或汽車冷暖氣機壓縮機之用者,非屬應稅貨物,不予課徵貨物稅。但該項進口資料,應專案通報所在地稽徵機關予以登記追蹤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