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2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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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申報現值後因故撤銷再次檢附未經修改之原公定格式契約書申報無須另行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127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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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有君等
2
人於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後,因故申請撤銷,如當事人持憑該原公定格式契約書再次辦理現值申報時,如未涉及本部
台財稅第
0890450541
號函所述「再修改原
……
契約
……
」情事者,應無該函所定應另行貼用印花稅票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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