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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供窗、箱型冷氣機使用之密閉式壓縮機不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41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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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進口冷氣機密閉式壓縮機,貴關(編者註:海關)既已認定其能量為窗型冷氣機、箱型冷氣機所用,均非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所能用,由於貨物稅條例及貨物稅稽徵規則對於窗型及箱型冷氣機所使用之壓縮機均無課稅之規定,應不予課徵貨物稅;但該項進口資料,應專案通報所在地稽徵機關予以登記追蹤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