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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藉電絲發熱之電溫器、電熱器不屬冷暖氣機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54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發第1007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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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查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25項丙款規定(編者註:現行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款)「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本案所稱電溫器及電熱器如指僅藉電絲發熱類似電爐等電器而言,應不屬上述「冷暖氣機」範圍,自不在應予課稅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