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藉電絲發熱之電溫器、電熱器不屬冷暖氣機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54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發第1007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查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25項丙款規定(編者註:現行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款)「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本案所稱電溫器及電熱器如指僅藉電絲發熱類似電爐等電器而言,應不屬上述「冷暖氣機」範圍,自不在應予課稅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