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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買賣契約內容載有標的物及安裝試車應核實認定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9045327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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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公司與ÍÍ塑膠公司、△△電路版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內容載有買賣標的物及安裝、試車,應如何貼用印花稅票乙案,請本於職權核實認定。說明:二、本部台財稅第800675669號函固規定,「如契約當事人間將器材之採購安裝工程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作概括之承攬,該契約書即為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依印花稅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以承攬契據較高之稅率按合約總金額1‰貼用印花稅票。」惟關於買賣動產契據,如揆其內容實際僅為動產買賣,契約未載有收付安裝費用,且所載標的物於移轉前已具可使用程度,僅於交付時作簡易之安裝、試機,以示擔保交易品質者,該契約可免依前開函釋規定,按較高之承攬契據稅率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