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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有房屋無償提供社區及宗教活動使用如無營業免徵房屋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3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0739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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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所所有房屋,無償提供該市○○社區發展協會作為辦公室、禮堂、教室、圖書館及宗教活動使用,如經查明無供營業使用,准依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款規定,免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