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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數位機上盒非屬應稅貨物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5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321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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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關於廠商進口之Set Top Box(數位機上盒),核非屬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應稅貨物,不課徵貨物稅。說明:二、查關於數位解碼轉換機上盒(Set Top Box),經濟部工業局意見略以:「經查該產品之功能規格,為透過有線電視系統之同軸纜線,用來接收系統頭端之數位加密訊號,經該產品加以解密和解碼而於電視機螢幕上顯示,因此該產品『數位解碼轉換機上盒』應屬整個數位網路系統之一部分,非屬彩色電視機產品範圍。」本案廠商進口之Set Top Box(數位機上盒)應照主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