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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無內建電視影像調諧器並可連接電腦輸出端之數位投影機非屬應稅貨物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038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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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廠商產製或進口之數位投影機,如經核無內建「電視影像調諧器」(TV VIDEO TUNER)並可連接電腦輸出端者,應可歸屬資訊產品範圍,核非屬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應稅貨物,不課徵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