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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薄膜液晶顯示器非屬應稅彩色電視機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9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653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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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ÍÍ公司產製之5.6吋、6.4吋、6.8吋薄膜液晶顯示器3種產品,核非屬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應稅貨物,不課徵貨物稅。說明:二、本案經檢附型錄及相關資料,函准經濟部工業局查復略以:「ÍÍ公司產製之5.6吋、6.4吋及6.8吋薄膜液晶顯示器等產品經查係顯示器模組,功能與電腦顯示器類似,應不可直接歸屬為閉路電視機,另該3項貨品亦不能直接接收視訊信號,倘有該需要,必須再外加電視調頻器。」應照主旨辦理。惟為防杜流弊,貴局應將「3種薄膜液晶顯示器」之銷售資料,通報購用廠商所在地國稅局追蹤查核,以免流供製成應稅彩色電視機,逃漏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