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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整套電視設備雖分別報關進口仍應合併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079488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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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ÍÍ公司申請進口之汽車電視機,將其標準配件分別報關,應比照關稅併同電視機核課貨物稅。說明:二、本案ÍÍ公司申請進口之汽車電視機,將電視機及其標準配件,分別報關進口,既經海關查明二者係屬整套貨物;並按整體貨物按電視機核課關稅,貨物稅部分亦應按整體貨物課徵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