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註銷不得以鉛筆劃線為之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9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49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印花稅票註銷之目的在防止重用,納稅義務人將已貼用印花稅票之應稅憑證,以鉛筆劃線銷花,因易擦拭,無法達成銷花效果,應通知補行以圖章、墨水筆、鋼筆或原子筆劃押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