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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註銷不得以鉛筆劃線為之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9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49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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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票註銷之目的在防止重用,納稅義務人將已貼用印花稅票之應稅憑證,以鉛筆劃線銷花,因易擦拭,無法達成銷花效果,應通知補行以圖章、墨水筆、鋼筆或原子筆劃押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