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2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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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核准彙總繳稅者於付款時代扣之稅款得按實際代扣數額繳納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10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1470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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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公私營業或事業組織,對各項支出所收受外來應納印花稅之憑證,如經申請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其於付款時代為扣取之印花稅,得按每件實際代扣之稅額,核實計算彙總報繳。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