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核准彙總繳稅者於付款時代扣之稅款得按實際代扣數額繳納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10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1470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公私營業或事業組織,對各項支出所收受外來應納印花稅之憑證,如經申請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其於付款時代為扣取之印花稅,得按每件實際代扣之稅額,核實計算彙總報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