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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協議價購公共設施用地外剩餘之畸零地一併售與需地機關者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5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387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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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市以協議價購方式取得各道路公共設施用地,而道路外剩餘之畸零地如經查明符合土地法第217條得一併徵收之規定,並按協議當年之公告土地現值(編者註: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3項已修正為按徵收補償價格)售與需地機關者,應准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