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土地經都市計畫編定為道路用地並規定應以重劃方式辦理開發,因政府無法辦理重劃,土地所有權人自願依徵收條件將該土地售予市政府,可否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乙案。說明:二、本案准內政部台(87)內地字第8793416號函略以:「按『……都市計畫中屬後期發展區之土地,都市計畫書既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否則不得發照建築,自應依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惟在實施市地重劃前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確有先行興闢之必要,又無法協調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先行提供使用,擬以其他方式取得時,應先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修正計畫書所訂開發方式後為之。』為本部台內營字第8388305號函所明定,並以本部台內營字第8771063號函補充規定。查本案土地經都市計畫編定為道路用地,並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揆諸上開函釋意旨,本案土地仍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尚難認定為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條例第3項)規定之『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請依該部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