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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重新核示「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第4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9004186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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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第4項所稱「稅捐」及「情節輕微」之適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本條所稱「稅捐」,除有其他特別規定外,係指關稅而言,應不含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及其他稅費。
(二) 本條所稱「情節輕微」指報關業者向海關遞送報單,對於貨物之重量、價值、數量、品質或其他事項之不實記載,係因錯誤所致,而其誤差在5%以內;或其不實記載之貨物價值或所漏或溢沖退稅額在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或報關時主動向海關申請以文件審核方式通關,且所檢附之報關文件足以證明其不實記載係因錯誤所致;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足以認定為情節輕微者。至有關「情節輕微」之認定,應由海關逕就個案事實,依上開標準辦理。
二、 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之1規定情節輕微得免罰範圍係採列舉規定,僅限於依該條例第36條第1項、第37條第1項、第2項、第4項之罰鍰案件。至依該條例第41條第1項及第4項處罰者,不在上開列舉得予免罰範圍內,不得比照適用。報關業者個案違法行為如經核屬情節輕微者,應依該條例第41條第4項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