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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依法得徵收之土地其所有人按低於徵收補償地價售予需地機關者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0481784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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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低於公告土地現值(編者註;現行法改按徵收補償地價)之價格售與需地機關者,得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法第3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105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
(財政部110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000612300號令廢止本函,自110年6月2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