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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為公園預定地變更為附條件之住宅區非屬公設保留地其移轉無免稅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8045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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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原編定為公園預定地,嗣後變更為附帶條件之住宅區,雖移轉時其變更都市計畫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惟因該等土地非屬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不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