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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位於國家公園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在徵收前移轉適用免稅之條件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4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019482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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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行政院883238811878號函核復,位於國家公園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如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為仍屬依原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符合將來由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之要件,得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對於其在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