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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得以市價收買、市地重劃或徵收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250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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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如都市計畫書或相關規定,係以市價收買、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外,尚得由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者,應有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