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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得以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9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570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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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先生申報移轉所有○○地號等2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據鄉公所查復該等土地依都市計畫之取得方式為「徵收」,惟備註「由鄉公所編列預算或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參照本部89/02/24台財稅第0890451428號函及89/09/20台財稅第0890456312號函規定,應有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