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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得由政府以容積移轉或徵收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142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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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申報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如該土地依都市計畫書或相關規定,除以容積移轉取得外,尚得由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者,應有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