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5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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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退稅後重購之土地於5年內經法院拍賣者仍應追繳原退稅款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6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3154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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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陳○○女士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經法院拍賣者,仍應依同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