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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退稅後重購之土地於5年內經法院拍賣者仍應追繳原退稅款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6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3154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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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士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經法院拍賣者,仍應依同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