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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重購自宅用地退稅後部分變更使用應重核應退稅款辦理追繳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93248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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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稅後,經發現該重購土地地上建物部分已變更使用,如其仍作自用住宅使用部分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惟超過之金額小於原退稅款者,應按房屋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就仍作自用住宅使用部分土地地價,計算新購土地地價,重新核算應退稅額,原退稅款超過重新核算應退稅額部分,應予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