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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重購退稅後部分自宅變更使用應否追繳原退稅款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0102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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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稅後,清查發現該重購土地地上建物部分已變更使用,倘未變更仍作自用住宅使用之持分土地地價,仍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且其超過之金額大於原退稅款者,准免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其原退還之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