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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重購自宅用地退還增值稅5年內因繼承移轉免追繳原退稅款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4601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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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因繼承而移轉時,可免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但繼承人繼承土地後,於上述期間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仍應向繼承人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