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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7 14: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重購土地5年內被徵收免追繳原退還之增值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44110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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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2年內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因該新購之土地於5年內被政府依法徵收者,免依同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