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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重購土地5年內被徵收免追繳原退還之增值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44110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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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已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2年內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因該新購之土地於5年內被政府依法徵收者,免依同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之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