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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重購工廠用地申請退稅時有關原出售土地地價之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5787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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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司重購土地後,於2年內出售原工廠用地,可否僅就部分出售土地地價為準,適用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乙案,有關原出售土地地價之認定,依同法第36條規定,仍應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說明:二、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所稱原出售土地地價,依同法第36條規定,係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公司既係出售2筆同一工廠用地,於依上揭法條計算原出售土地地價時,自應以該2筆土地地價之合計數為準